各省人社厅:原职业资格物业管理师证书有效,对应经济师职称
2005年国家人事部发文:国人部发〔2005〕95号《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2006年全国第一批物业管理师进行资格认定考试。
2010年全国第一批物业管理师进行资格考试。
2015年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暂停。
2016年6月1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物业管理师资格许可。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2016年6月13日)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单位) |
资格类别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4 |
物业管理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
取消 |
2019年3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5号文,2019年3月28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93号文,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物业管理师对应经济师职称)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活动密切相联,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相信参加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和已经获得物业管理师证书的朋友们对这几年来的有关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政策变化都是非常关注的。已经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从政府层面来说,具有行业引导的价值,从企业层面来说,可以衡量从业者的职业水平,从个人来说,考证过程的学习成果才是最宝贵的。证书可以过期,可以失效,个人的积累却不会随证书的失效而失效。原取得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现在在多个省份已经发文明确可以聘为经济师职称。
愿广大物业同行加强自身学习和行业交流,证书作为一种有效的水平评价的价值不可否认,自己的真实工作水平实力的提升才是王道。祝愿各物业同行在职业道路上越走越宽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9〕5号)
发布时间:2019-03-22 16:02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交叉,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成本,现就我区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我区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执业兽医、注册会计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出版、计算机软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见附件)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凭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根据岗位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对应相应层级择优聘任。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各级职称评委会和用人单位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衔接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如本通知与国家出台的有关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新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三、国务院已取消许可和认定的部分职业资格 | ||||
序号 | 资格名称 | 文件依据 | 对应关系 | |
7 | 物业管理师 | 国人部发〔2005〕95号 |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经济师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3月15日